买卖合同集锦六篇
随着广大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合同的地位越来越不容忽视,它也是实现专业化合作的纽带。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合同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是散文章网小编精心整理的买卖合同6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买卖合同第一篇买受方:xxxx项目部(以下简称甲方)
出卖方:xxxx道路设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向乙方购买“天xxxx”牌新型环保的再生树脂复合井盖井座和水箅事宜,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材料名称、品种、规格、单价、交货时间及数量
xx室外市政工程雨污水再生树脂复合井盖井座和水箅采用xx道路设施有限公司生产的“xpa材料名称型号承载力单价品牌颜色、数量及交货时间圆型井盖井座700重型240kn310元/套天目山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圆型井盖井座700轻型20kn188元/套天目山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方形水箅750×450mm150kn215元/套天目山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注:以上单价包括材料价、运杂费、装卸费、运输损耗及材料税费;甲方要求在产品上增加标志和字样的(附页说明),由厂家免费制作。
第二条材料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
再生树脂复合井盖井座和水箅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根据建设部ct/t121-XX标准和甲方要求加工生产。
第三条交货地点、方式和运杂费负担
交货地点为xxxx项目部施工现场(具体地点由项目部指定)。由乙方负责送货,所有运杂费(含装卸费)均由乙方承担。甲方要求乙方发货,必须提前七天向乙方下达书面发货通知,并以书面形式注明该批货的品种、型号、规格、颜色、数量、交货时间等事项,乙方保证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七天后,配合甲方工程施工进度陆续向工地供货。
第四条验收方法
货到工地后接乙方通知,甲方必须派人在24小时内清点验收完毕,并给乙方开出验收单,运输破损材料由乙方承担,在甲方验收人员清点时当场予以扣除,甲方逾期验收,则乙方不承担上述破损。
第五条对材料质量提出异议的时间和方法
一、甲方在验收中,如发现材料的品种、型号、规格、颜色和质量不符合规定,一方面应妥为保管,另一方面在3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和处理意见。
二、如甲方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所交材料符合合同规定。
三、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异议后,应在七天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第六条付款办法和期限
乙方供应的材料质量经验收合格后,甲方应在收到乙方供应的材料一个半月内给予结清全部材料价款。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责任
1、甲方中途退货或违约拒收的,偿付退货(或拒收)部分货款总值15%的违约金,并承担乙方退货的运输费用及运输损耗。
2、甲方逾期付款的,每天偿付逾期付款总额0.5%的违约金,甲方款项未付清之前,乙方有权暂停供货。
二、乙方责任
1、乙方不能交货的,偿付甲方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15%的违约金;乙方逾期交货的,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每天偿付0.5%的违约金。
2、乙方所交材料品种、型号、规格、颜色、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除自费负责处理外,还应赔偿甲方由此而产生的所有经济损失。
第八条争议解决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或请有关部门调解,一方不愿协商、调解或调解不成,向甲方企业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附则
一、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报送甲方公司经营处、分公司各一份备案。
二、本合同甲方、乙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之日生效,材料款结清之日失效。
甲方:乙方:
授权代理人:授权代理人:
电话:电话:
手机:手机:
买卖合同第二篇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 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以及共同遵守。
一、产品名称、品牌、规格型号、材质、颜色、生产厂家、数量、质量标准、价款: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上述内容所包含的全部办公家具, 产品总价款人民币:贰万柒仟玖佰捌拾元整(27980.00元) 付定金 。 上述产品总价包括本合同规定的全部产品的价款、运输费、税费、安装等费用。
二、交货时间: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5日内,并由乙方负责安装完毕。
三、交付方式、起点:由乙方负责将全部办公家具送到甲方办公室所在地 并由乙方负责安装完毕。
四、付款方式及期限:本合同产品全部安装完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一次性全部付清给乙方。
五、乙方提供的家具在不是人为损坏下可以保修一年。
六、如因执行本协议而发生争议时,双方当事人可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七、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买卖合同第三篇供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需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1.品名、计量单位、数量
品名
计量单位交售时间与数量合计一月二月三月四月五月六月七月八月九月十月十一月十二月鸡蛋百斤鸭蛋百斤备注:
2.产品质量与标准:供方出售给需方的鲜蛋应符合国家的收购规格即新鲜完整、不破损、不变质,保持鲜蛋表面清洁,不沾附泥污等物。
3.包装要求:由自备或向需方租用硬塑箱及木箱,由供方付给需方押金与使用费。
4.价格或作价办法:全年实行季节差价。按上级规定,收购旺季实行最低保护价,鸡蛋每斤_________元,补贴饲料_________斤,鸭蛋每斤_________斤,补贴饲料_________斤。
5.收购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交货方式及运费负担:供方鲜蛋送往需方仓库,必须自备车辆、船只或其它运输工具,需方收货后则应按实际数量,每百斤补贴运输费,损耗_________元,交食品站不补贴运杂费及损耗。
7.验收方式与期限:供方将鲜蛋送到后,需方依次过磅照验,在24小时内验收完毕(星期日例外),逾期验收由需方补贴损耗1%。
8.货款结算方式:需方通过验收后,应向供方及时支付现金或汇款。壳蛋按照_________斤结算,流清、烊黄按好蛋_________折结算,饲料按实际数量结算。
9.超欠幅度:交售数量分月在合同规定数量超欠5%以内不作违约论处。
10.违约责任:供方违约每欠_________斤鲜蛋,应补给需方损失_________元。需方违约拒收一斤鲜蛋,则补给供方损失_________元。
11.争议解决办法: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其它:供方现存生产鸡蛋_________只鸭蛋_________只,若需淘汰更新,须经双方协商同意,才能减少货数量,白壳鸡蛋按收购价收购,不补贴运杂费和饲料。
本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不得单方任意变更或解除,若遇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以书面形式办理变更或解除手续。本合同正本二份,购销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有效期自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供方(盖章):_________ 需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买卖合同第四篇摘要: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意外风险负担,是一个具有重要实践价值的理论问题,《合同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有关买卖合同标的物意外风险负担的规则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本文在介绍了买卖合同中的风险及其风险负担的内涵的基础上,比较详细地阐释了买卖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规则,最后据此具体分析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责任负担问题。
关键词:风险;风险负担;交付;交付主义
一、风险及其风险负担概述
(一)风险的内涵及其引发事由
买卖合同中的风险概念不同与一般交易中的风险,它具有特定的内涵,主要是指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造成的毁损、灭失。这也是立法和学者普遍认同的观点。由此我们可以看出:
(1)买卖合同的风险具有不确定性,即它是否发生、发生的时间及后果都是不确定的;
(2)买卖合同的风险是由于意外情况所导致的结果,而且这种意外情况是当事人无法预见、并不能避免和克服的。也就是说,风险的发生不是基于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对风险发生主观上没有过错,客观上没有实施损害行为;
(3)风险必然会造成损害,而这种损害必须是给买卖合同当事人带来具有法律意义上的不利益。
对于风险的引发事由,即引起标的物的意外情况,一般认为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不可抗力。对于不可抗力的学理解释,认为不可抗力是指人力所不可抗拒的力量,独立于人的行为之外,并且不受当事人的意志所支配的现象。它是各国民法通行的抗辩事由,包括自然原因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和社会原因如战争等。[1]我国《民法通则》第10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是我国民法对不可抗力所作的基本规定。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不可抗力是法定免责事由,但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损失究竟应当由谁来承担,则是违约责任制度所无法解决的问题,必须要通过风险负担规则来解决。二是意外事件。又称意外事故,是指非因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而偶然发生的事故。如碰撞、搁浅、污染等。意外事件也是外在于人的意志和行为的事件。对它的理解,应注意到意外事件是不可预见的,一般应以当事人的一般智识为标准,即当事人是否在当时的环境下,通过合理的注意能够预见到同时,意外事件是偶发的非因当事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我国合同法实行严格责任,不承认意外事故可以成为免责的事由,但在某些情况下,合同法又针对一些特殊的合同规定了过错责任,例如合同法第265条规定,"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确实是因为意外的火灾导致建筑材料被损坏,很难确定该损失是由承揽人的保管不善造成的,在此情况下,并不能根据合同法上述第265条的规定要求承揽人承担违约责任,而只能根据风险负担的原则来合理分配己经发生的损失。据此可见,在当事人没有事先约定,也不可能事后来约定损失的分配,或依据违约责任制度来追究当事人的违约责任的情况下,要依据风险负担的规则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分配损失。
(二)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
所谓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指买卖合同中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致使买卖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时,该毁损、灭失所造成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的制度。换言之,它是指标的物发生意外毁损灭失后,由合同的哪一方当事人承担该项损失以及相关不利后果的一项民事法律制度。其意义在于:若由卖方承担标的物的风险,则如标的物已毁损、灭失,出卖方并不因此而免除交付的责任,其仍有义务交付与买卖合同约定相符的标的物或对买受人作相应的损害赔偿;若风险由买方承担,则无论标的物是毁损,还是灭失,买方均不能免除给付价金的义务,且不能要求出卖人重新交付或作损害赔偿。因此,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的风险负担对当事人利益影响甚巨。
风险负担是合同法上的规则而不是物权法上的规则。虽然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将直接影响到标的物的所有权和其他权利能否正常的移转,一方能否获得该标的物的权利,也就是说,涉及物权的变动问题,而且,许多国家的法律在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方面采纳了风险随所有权移转的规则,即谁享有所有权,就由谁承担风险。但买卖合同风险负担中所说的风险,指的是当事人在交易中遭受的损失。所以,风险负担实际上涉及的是合同中的利益损失应当在当事人之间如何分配的问题。因此,应当在合同法而不是物权法中规定风险负担的规则。物权关系与债之风险本属两回事,一方不能履行,对方应否为对待给付,应由债的关系决定,所有人因标的物毁损灭失而丧失物权,不得因此就决定对待给付请求权的有无。[2]
二、买卖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规则
买卖合同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毁损、灭失,所造成的标的物的损失由谁来负担,即是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问题。对此问题,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及认识上并不完全一致。目前世界各国在风险移转的判断标准上主要采纳了两种原则:一是"物主承担风险原则"或"所有权原则",也就是说谁享有所有权,谁承担风险。标的物的风险转移时间应当与所有权的移转时间一致。英国法和法国法采纳了此种观点。二是交付原则。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民事立法主张"交付转移风险"的原则或者说"交付主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3 条(以下简称《合同法》):"标的物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第142 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从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看,都没有将标的物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逻辑上讲应为相同的法律意义。由此可以判断我国立法在风险转移的方面以"交付主义"为一般原则。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移转以及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都与标的物的交付相一致。
但是应该看到,所有权转移和风险转移性质不同,是两个不同的制度。因此,在根据交付主义来判断标的物是否已"交付"并从而确定该标的物的风险是否已移转时,不得与所有权的移转相混淆。对此,学界对动产标的物的风险负担争议不大,因为对于一般动产来说所有权公示方式就是占有,如果没有特别约定,交付、所有权转移和占有转移是三位一体的。如甲将其拥有的汽车卖于乙,乙当场支付价款获得汽车。整个交易过程中,甲给付汽车、乙取得汽车实际占有、乙以对价取得车的所有权是一致的。争议比较大的是对不动产和大多数特殊动标的物的风险负担的理解。有学者认为,由于我国实行的是"登记要件主义",要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效力,必须办理所有权的变更登记手续,因此在交付的过程中,仅转移标的物的占有并不能转移所有权。因而"交付"本身是包括"移转所有权"的内涵的。还有学者认为,从交付主义是建立在"占有者承担风险"、"实际控制标准"基础之上来看,可知交付仅指现实意义上的"转移占有",而不是法律层面上的"转移所有权"。根据上述分析,在实行登记要件主义的不动产买卖中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问题尤为突出。故本文接下来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为例对不动产买卖中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问题进行探讨。
可见,引发争议的关键在于我国立法对"交付"的涵义并没有做出明确的界定,从而导致学界对此的分歧较大。故我们有必要对我国民事立法中的"交付"进行界定。
法律上"交付"的含义中是否包括"转移所有权"的内涵是不容忽视的。学界有的学者主张将"交付"理解含有"转移所有权"意思的"转移占有"。若做如此理解,我国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无论采取交付主义还是所有权主义,其本质上并无差异,因为交付本身就包含了所有权转移的内容。但事实上,我国《合同法》将交付与所有权转移做了明确的区分,《合同法》第135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得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可见,交付与转移所有权是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两项不同义务。"交付与所有权的转移有密切联系,法律如无另外规定且当事人未另外约定时,交付完成的时间即为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不动产……交付本身并不能起到所有权转移的效果。"[3]应该说从时间上,交付与所有权转移可能有相同的时候,但交付并不必然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因此,交付并不含有转移所有权的意思。
此外,20xx年4月28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第11条明确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我国立法和司法中对"交付"的理解仅仅限于转移占有。
综上,我国在标的物的风险移转的判断方面将交付原则确立为一般原则,采纳了将标的物风险负担与标的物所有权归属相脱离,从而使标的物的风险负担的移转与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相分离的分配策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责任负担问题
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责任问题,根据本文第二部分论述的交付主义原则,具体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非因可归责于合同当事人的原因如地震而毁损、灭失的房屋,如买卖的房屋已经交付,依据"占有者承担风险"和"实际控制标准"的理念,应认定实际占有者享有更大的利益,理应享有更大的风险。无论买受人即业主是否取得所有权,即是否进行过户登记取得房产所有权证书,应当由业主自己承担房屋意外灭失的风险责任;如果在办理登记后而未交付使用时,买受人己经取得了标的物的所有权,而仍让出卖人占有标的物而怠于行使所有权人的占有时,可以推定为买受人具有占有改定的意图,即双方当事人形成占有改定关系。因为买受人既然知道其已经是房屋的所有人,而且也知道出卖人是房屋的现实的占有人,他在移转所有权以后完全应当要求出卖人交付房屋,据此可以认为买受人的意图是让出卖人继续占有房屋己代替交付。因此,应当由买受人所有权人承担风险,这可以看作是交付主义的例外,也可以看成是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两次交付。如果房地产的权属证书已经取得,即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均已过户登记,但所有权和使用权在贷款银行手中抵押的,则所有权仍然在房屋所有权人即业主手中,抵押的房屋所有权客体意外灭失,应当由所有权即业主负担意外灭失的风险责任。有人认为,房屋已经没有了,业主已经承担了意外灭失风险责任,还要按月交纳月供吗?如果还要交付月供是否有违于公平责任?我认为,房屋虽然已经灭失,业主丧失了房屋的所有权,但其向银行的付款义务并没有消灭,因为业主还享有土地使用权,业主还可以在土地上建造新的住房,还可以取得所有权,因此,除非国家免除部分债务,否则业主应当继续清偿贷款债务。[4]
二是在建工程的风险负担问题。若在建工程意外灭失,按照买卖合同标的物意外灭失风险负担规则,应当由在建工程的所有人承担风险责任,即开发商自己负责损失。若开发商与买受人已经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收取了房款,开发商因不可抗力致在建工程意外灭失,无法按期交付房屋的,在建筑商方面,存在的问题是无法按期竣工所要承担的合同责任问题,则应当按照《民法通则》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则,由于不可抗力而无法按期履行合同,可以不可抗力原因而免除违约责任。而在买受人方面,由于房屋毁损、灭失,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依据我国《合同法》第94条第4款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买受人可以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返还已交付房款。
参考文献:
[1]王利明等.民法学[M].法律出版社.20xx(第二版),763.
[2]黄茂荣.买卖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xx,439.
[3]江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精解[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114.
[4]杨立新,汶川大地震应急民法思考[J].
买卖合同第五篇名称:__________ 计量单位: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 合同编号:________
生产厂:________ 牌号商标: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调拨通知书编号:_____字号 规格型号
数量
单价(元)
总金额(元)
交(提)货时间
备注
合计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1.本合同按(___________)、(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及有关民爆器材管理规定执行。
5.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
6.结算方式及期限:
7.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费用负担:
2.质量要求、质量标准:
8.违约责任:
3.交(提)货地点、方式:
9.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当事人双方同意由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未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4.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
10.其他约定事项:
供方
单位名称(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报挂号:
开户银行:
帐号:
邮政编码:
发货单位:
需方
单位名称(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报挂号:
开户银行:
帐号:
邮政编码:
发货单位:
物资主管部门签证意见
签证部门(章)
(签证不收费)
鉴(公)证意见:
经办人:
鉴(公)证机关(章)
年月日
(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鉴(公)证实行自愿原则。)
买卖合同第六篇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兹为_______货物欠款买卖,经双方缔结合同如下:
第一条 甲方愿将_______货_______件卖与乙方,约定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交付清楚。
第二条 货价议定每件人民币______________元整(或依照交货日交货地的市价为标准)。
第三条 乙方应自交货日起算_______日内支付货价与甲方清楚,不得有拖延短欠等情形。
第四条 甲方如届交货期不能交货,或仅能交付一部分时,于_______日前通知乙方延缓日期,乙方不允者可解除买卖合同,但须接到通知日起算_______日内答复逾期即视为承认延期。
第五条 甲方如届期不交货又未经依前条约定通知乙方时,乙方可限相当日期催交货,倘逾期仍不交时,乙方可解除合同。
第六条 如因天灾地变,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甲方不能照期交货或一部分货品未能交清的,可以延缓至不能交货原因消除后___日内交付。
第七条 乙方交款之期以甲方交货之期为标准。
第八条 乙方逾交款日期不为交款的,甲方可以定相当期限催告交款,并请求自约定交款日期起算至交款日止,按每百元日折计算迟延利息。
第九条 甲方所交付的货品,如有不合规格或品质恶劣或数量短少时,甲方应负补充或交换或减少价金的义务。
第十条 乙方发现货晶有瑕疵时,应即通知甲方并限期请求甲方履行前条的义务,倘甲方不履行义务时,乙方除可解除合同外并可请求损害赔偿,甲方无异议。
第十一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