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架管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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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管租赁合同范本【一】

架管租赁合同

出租方:南昌市西湖区众鑫建筑设备租赁站 合同编号:( 出 )租字第113 号

承租方: 签订日期:

承租方因承建 工程,承租出租方建筑搭架用设备,经双方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一、 承租方预计承租出租方建筑搭架用钢管 吨,扣件 套,上托 根[实际承租数量以双方工作人员签字的发货(承租)单据为准]。

二、承租方预计承租起止时间:2006年11 月 3 日起至 2007年 4月 30 日止。

三、承租方确保租赁物用于施工地点:新建县流湖,未经出租方同意不将租赁物转租,转借或转到其它地点使用。

四、合同履行地和费用负担:承租方承租租物的提货,返还地点均为出租方仓库,装车,卸车,上垛和运输费用由承租方负担。

五、承租方提租赁物前必须向出租方交付押金。租赁期间押金不冲抵租金,待租赁物全部返还出租方后结帐时退回押金。

押金标准:钢管300元/吨, 扣件0 元/套,上托10元/根。

六、租金按下表标准计收:

品名

规格

(单位 mm)

单位

租金

钢管

Ф48

2.4元/壹吨·壹日

扣件

Ф48

0.005元/壹套·壹日

上托

600

0.05元/壹根·壹日

七、租金计算方式:租期不足30天,按30天计算租金;租期超过30天。按承租方提取租赁物日起至返还租赁物日止的`实际天数计算租金。

租金的结算凭据:双方工作人员签字的租赁物发货(承租)、返还单据为结算凭据。

八、租金支付期限和违约责任:承租方每月三日前必须向出租方付清上月租金。

承租方未按时付清租金,按实际承租租赁物全部租金之和的5%向出租方承担违约金,另按拖欠租金金额每日万分之四向出租方承担逾期付款滞纳金。

九、承租方负担租赁物的维修费用,返还租赁物时,必须按下表向出租方交纳维修费用和上垛力资。

钢管断头切割费

1.00元/个

上托清灰涂油费

1.00/根

钢管弯曲校直费

1.00元/根

钢管清灰上垛力资

12.5元/吨

扣件清灰涂油费

0.10元/套

上托上垛力资

0.10元/根

十、承租方须妥善使用和保管租赁物,不允许切割、焊接、钻孔、改行、应原物返还,按发货(承租)单据记载进行验收。承租方切割钢管,每吨(250米)补偿出租方1000元。

承租方毁损、灭失租赁物必须赔偿。赔偿标准:钢管3700元/吨,扣件5元/套,扣件螺丝或螺杆0.58元/只,上托35元/根。

灭失租赁物赔偿款末偿付清前,租金继续计算,至赔偿款付清日止。

十一、本合同第二条约定期限到期,承租方末返还部份租赁物,视为承租方仍在继续承租租赁物,本合同顺延有效。但遇市场上同类租赁物租金降价仍按本合同租金计算租金。

十二、违约责任:承租方未经出租方同意,将租赁物转租、转借或转到其他地点使用,承租方按双倍租金向出租方支付租金。

十三、双方必须严格履行本合同,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合同法》有关规定处理。如发生纠纷,双方尽量协商,协商不成时,向 出租方所在地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十四、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承租方全部返还租赁物,付清全部租金和有关费用之日失效。

十五、补充条款:钢管每250米为一吨。

出 租 方:南昌市中信建材租赁服务部 承 租 方:江西省水利水电建筑总公司

代 表 人: 代表 人:

地 址:南昌市抚生南路 地 址:

电 话:0791-6575873 电 话:

手 机: 13576968608 手 机: 委托提货人签字:

钢管租赁合同范本【二】

出租方: 合同编号:

承租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根据《经济合同法》及有关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物资的品名、规格、数量、质量。详见合同附件:

第二条 租赁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订 天。承租方因工程需要延长租期,应在合同届满前 日内,重新签订合同。

第三条 租金

租金收取:

第四条 押金(保证金)

经双方协商,出租方收取承租方押金 元。承租方交纳后办理提货手续。租赁期间不得以押金抵作租金;租赁期满,扣除应付租赁物资缺损赔偿金后,押金余额退还承租方。

第五条 租赁物资的维修保养

租赁期间,承租方对租用物资要妥善保管,并负担维修保养费用。租赁物资退还时,双方检查验收,如有损坏、缺少、保养不善等,要按双方协商议定的《租赁物资缺损赔偿及维修收费办法》,由承租方向出租方偿付赔偿金、维修及保养费。

第六条 出租方变更

一、在租赁期间,出租方如将租凭物资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应正式通知承租方,租赁物资新的所有权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出租方。

二、在租赁期间,承租方不得将租赁物资转让、转租给第三方使用,也不得变卖或作抵押品。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未按时间提供租赁物资,应向承租方偿付违约期租金 %的违约金。

2,未按质量提供租赁物资,应向承租方偿付违约期租金 %的违约金。

3,未按数量提供租赁物资,致使承租方不能如期正常使用的,除按规定如数补齐外,还应偿付违约期租金 %的违约金。

4,其它违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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