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汽油证明
灌装购买汽油备案证明办理程序
一、告知申请条件
1、本区范围内生产经营活动中将汽油作为燃料使用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均可申请灌装购买汽油。
2、告知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灌装购买申请报告(注明用途、月使用量以及经办人等)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灌装购买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近期灌装购买汽油发票或加油打印凭条复印件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二、申请材料审查
1、对于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当场予以书面审查。
2、对于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约定3个工作日内接受现场核查。
3、对于汽油用途与现行安全生产法规政策相悖的申请人告知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三、现场核查
1、对申请报告中注明的用途及其配套设备进行核实
2、汽油使用储存场所及设施装置应当符合安全管理规定
3、对于不具备安全储存使用条件的申请人提出整改意见并约定复查时间。
四、核发备案证明
对于符合购买条件的申请人核发灌装购买汽油备案证明,注明指定供油单位、月购买量以及购买经办人姓名和身份证号。
为了切实贯彻市安监局《关于严格控制加油站成品油罐装零售的通知》【沪安监管危化(2010)50号】文件要求,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如购买汽油零灌装的,应从宝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下载《上海市世博会期间成品油(汽油)灌装购买备案申请表》,并认真填写申请表。同时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灌装购买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近期灌装购买汽油发票或加油站打印凭证等相关材料;
二、汽油罐装零售业务仅限于中石化上海石油分公司、中石油上海销售分公司以及中海油销售上海分公司控股(含租赁)经营的指定加油站,其他加油站不得从事汽油罐装零售;
三、罐装购买成品油必须使用符合规定要求的铁桶,罐装购买汽油的量一次不得超过60升;
四、世博会期间实施一、二级安保等级时,外环以内(不含外环)加油站一律停止汽油罐装零售;
五、宝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汽油备案受理人:李俊 电话:56848093 受理日期:每周一、五上午9点至11点;下午1点半至4点;受理地址:淞滨路28号6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