丢 失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报 税 及 纳 税 申 报 情 况
报税时间: 纳税申报时间:
经办人:
负责人:
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印章): 年 月 日
备注
注:本证明单一式三联:第一联,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NO.
注:本证明单一式三联:第一联,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销售方留存;第三联,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使用说明
一、本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设置。
二、本表由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 三、填表说明:
(一)销售方和购买方的名称:均按一般纳税人的全称填写; (二)销售方和购买方的税务登记代码:均按一般纳税人的税务登记代码填写;
(三)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货物(劳务)名称、单价、数量、金额、税额均按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开具的内容填写;
(四)报税及纳税申报情况: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报税及申报的时间情况填写。
四、本表一式三份,销售方、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销售方各存留一份。
注释:
一、文书设立的`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5),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
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二、文书的概念、功能和用法
《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记录了购买方一般纳税人丢失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填开内容及报税情况,表格式文书的填写和使用比较简单,按照表格内容及使用说明要求即可。
三、制作和使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本表内容填写必须真实可靠。销售方留存;第三联, 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